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根据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售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升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紧急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合调整的,需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能调整的,根据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
引使用方法条
土地法